一、 依據「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各學院院長遴選辦法」暨「國立臺北藝術大學音樂學院院長遴選作業要點」辦理。
二、 本學院第八任院長任期自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起,任期三年,得連任一次。
三、 本學院院長候選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教育部審定合格之教授。
(二)、專業領域上具有成就與聲望。
(三)、卓越之行政能力。
(四)、對藝術及學術自由之高度尊重。
(五)、應具中華民國國籍,如同時具有他國國籍者,必須符合國籍法第二十條規定。
四、 本學院院長候選人遴選得由本學院院長遴選委員會委員推薦或自行推薦參選。
五、 凡有意參選者,請至本校或本學院網站首頁下載「候選人資料表」,填妥表格後,連同相關資料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下午5時前送達「國立臺北藝術大學音樂學院院長遴選委員會」(音樂學院院長辦公室楊秘書收)。
六、 本學院院長遴選分以下二階段進行:
(一)、由遴選委員會進行書面審查,合格者為院長候選人。
(二)、邀請院長候選人出席遴選委員會座談(時間另行通知),於音樂學院會議室舉行,爾後由委員以無記名單記法投票,遴選院長候選人一至二人,陳請校長聘任之。
七、本學院院長遴選作業,遴選過程中所獲候選人及推薦人之資訊均嚴予保密,絕不對外公開,以維護隱私權。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音樂學院院長遴選委員會啟
聯絡人:楊秘書
電話:(02)2896-1000分機3002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