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据「国立台北艺术大学各学院院长遴选办法」暨「国立台北艺术大学音乐学院院长遴选作业要点」办理。
二、 本学院第八任院长任期自中华民国112年8月1日起,任期三年,得连任一次。
三、 本学院院长候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教育部审定合格之教授。
(二)、专业领域上具有成就与声望。
(三)、卓越之行政能力。
(四)、对艺术及学术自由之高度尊重。
(五)、应具中华民国国籍,如同时具有他国国籍者,必须符合国籍法第二十条规定。
四、 本学院院长候选人遴选得由本学院院长遴选委员会委员推荐或自行推荐参选。
五、 凡有意参选者,请至本校或本学院网站首页下载「候选人资料表」,填妥表格后,连同相关资料于中华民国112年4月10日下午5时前送达「国立台北艺术大学音乐学院院长遴选委员会」(音乐学院院长办公室杨秘书收)。
六、 本学院院长遴选分以下二阶段进行:
(一)、由遴选委员会进行书面审查,合格者为院长候选人。
(二)、邀请院长候选人出席遴选委员会座谈(时间另行通知),于音乐学院会议室举行,尔后由委员以无记名单记法投票,遴选院长候选人一至二人,陈请校长聘任之。
七、本学院院长遴选作业,遴选过程中所获候选人及推荐人之资讯均严予保密,绝不对外公开,以维护隐私权。
国立台北艺术大学音乐学院院长遴选委员会启
联络人:杨秘书
电话:(02)2896-1000分机3002
中华民国112年3月24日